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採認名單及原則已經修正﹕
一、 現行持歐洲藝術文憑送審專科以上教師資格,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附錄第十點規定,僅建立對法國音樂演奏、建築及美術文憑送審之採認原則、學校名單及文憑名稱,至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均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類科審查小組就其所持之最後文憑及實際成就個案審議,除已建立之法國藝術文憑採認名單外,因持其他歐洲藝術文憑送審者案件漸多,國家多元,各國授予文憑名稱亦有不同,加以送審人必須等待會議審定結果之時間較長,為使審查作業更有效率,復考量歐洲藝術人才養成學制之複雜性,先行擴充完成德國、奧地利及瑞士等三國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之採認名單及原則;另簡化並統一體例,將現行附錄第十點各款文字,並酌作修正。(至歐洲其他國家藝術文憑之擴充及法國現行藝術文憑之採認名單原則之修正檢討,已另委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專案研究中)
二、 修訂「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附錄第十點修正採認原則規定如下,並於94.12.22以台學審字第0940171924C號令發布,採認名單請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或本部學審會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ACADEMIC/index.htm)查詢:
★★★★★★持德國藝術文憑採認原則:1.持下列類科德國學校認可名冊(詳須知附錄第十點表列)之藝術學位文憑,得逕依本須知規定審定教師資格。
2.德國藝術文憑除Magister、Master等文憑逕採認碩士學位外,如取得Abschlusspr_fung、Diplom、Staatsexamen、Kirchlicher Abschluss、Lehramt、Lizentiatenpr_fung等文憑,得等同碩士學位;另Konzertexamen、Meistersch_ler等文憑,得等同博士學位,其著作或作品由學校辦理實質外審通過後,報本部得逕審定具助理教授資格。(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者,得送審副教授資格)
***資料來源: http://www.news.high.edu.tw/content03.htm#title6 ﹐亦見於本組網站“最新消息”。
消息來源:駐德國代表處文化組